性少数群体论辩手册(四更)

来源:天籁好孕 作者:天籁好孕 更新时间:2023-12-16 点击数:

为什么要进行论辩?

人对于世界不是天然而有正确的认知。形成正确的认知是需要努力和投入的过程。而在辛苦和短暂的人生中,许多人并没有足够的机会与资源来学习如何认知并形成正确的认知。由此,对于人本身的各种类型的无知与偏见,是极其自然而普遍的事实。

对于性少数群体而言,我们所面临的偏见,同样是广泛而普遍的。如果我们要一个个地同那些看起来有问题的人进行论辩,那么,论辩将是无穷无尽的。此外,许多人不仅仅无知,还缺乏作为论辩基础的认知训练,因而与其论辩是难有好的效果的。

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进行论辩呢?

首先,是为了自我表达。没有人想被认为是不正常或者错误的人。而性少数群体,经常被认为是不正常的。在这种压抑的环境下,自我表达是令人感到快乐的,是一个自我实现的过程。快乐是值得追求的。人们也应当成为自己想要成为的人。所以,我们要通过论辩进行自我表达。

其次,在公共平台,个体的论辩的效果,虽然可能是微弱的。但它仍然是有效果的。第一,它能够为其他看到这个论辩的性少数群体提供信心,使他们受到鼓舞。第二,它能够帮助澄清哪些观点是偏见,哪些不是,从而使得世界上有更少的关于性少数群体的偏见。第三,它能够使得性少数群体的诉求得到更多的关注。

也许只有很少的人注意到了你的努力,但是,只要你行动了,你的行动就会产生效果。性少数群体的婚姻,早一秒实现,都值得期待。


我们的目标是什么?

我的首要目标是清晰明了的:让性少数群体如异性恋群体一般能够结婚,并在婚姻中如异性恋一般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我相信,这是大多数性少数群体的首要目标。

在此之外,我还有别的目标吗?自然是有的。我还希望,人们能不再受到偏见的影响,无论是关于性少数的,还是关于其他任何类型的群体的。我还希望,每一个弱势的人,都不必担心受到欺骗和欺凌。同样地,我相信,这是每一个人所享有的目标。

如果我们想做这些,如果我们想为这个世界做一些工作,那么我们应该从自己开始行动,这正是我写下这本手册的动机。


不结婚难道不行吗?难道你们就不能私下一起生活吗?

一些人会好奇,性少数群体为什么一定要像异性恋一样要求结成婚姻呢?私下一起生活,和结成婚姻,有那么大的差别吗?

对于这样一种疑问,我的答案是明确的。私下一起生活,和结成婚姻,是极其不同的。并且,要求性少数群体忍受没有法定结婚权利的现实,是不公正的(注1)。

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在社会中,起到了稳定社会基本家庭单元,保护爱情关系中的双方的基本权益的作用。而性少数群体,因为没有婚姻的法定权利,在社会中,相对而言,不能结成如异性恋婚姻一般的稳定家庭单元。爱情关系中的任意一方的基本诉求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国家的概念,基于公民的认同。国家的法律,应当服务于人民。每一个人,如果没有好的理由,不应当被国家的法律区分对待。在中国,正如异性恋群体一样,性少数群体也是国家的一部分,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自身的贡献,他们的爱情,理应如异性恋一般,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缺失,是对于性少数群体的不公正(注2)。


你们不生孩子?难道不是对于社会不负责吗?

社会的维系需要一定的新生代人口,这是确凿无疑的。对于一般的同性恋而言,确实,他们如果不进行代孕,是不能产生孩子的。

对于这样一个疑惑,一个直白明了的反驳是,那些不孕不育的人,就是对于社会不负责任吗?这样一种回应能够击退大多数人,但是,还有一些人会不依不饶,继续质问,说,不孕不育的人是外在因素导致的,这大多不是他们的自身意愿。但是,同性恋不生孩子,却是自己的自身意愿。

此时,有多种可以进一步进行反驳的方式。比如,说,同性恋是天生的,他们很多也愿意生孩子,但是,就是生不了。这样一种反驳是弱的,因为,对于大多数攻击性少数的群体而言,他们的论辩能力是极差的,他们不能区分结果论和动机论。对于不孕不育,他们会采用动机辩护,但是,意识到了一些同性恋有动机这个事实的时候,他们又经常会倾向于使用结果论,说,只要有生孩子的能力但是没生孩子,就是对于社会不负责。

此时,我建议,从解释负责这一概念进行反驳。什么叫对社会负责呢?社会给了我东西,我再用别的东西还回去,这叫负责。不然,难道人凭空什么都没有享受到,没有消耗,就要承担一个责任吗?性少数群体在社会中天然就是少数。没有他们,社会并不会断绝。因此,不必要求性少数群体生孩子,社会也能维系。此外,即便性少数群体处在社会中,接受了什么福利,他们的贡献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要求通过生育对社会进行补偿。


就算对于社会,你们没有不负责的问题,难道,对于父母,你没有伤害到他们的问题吗?

让父母意识到自己生出了似乎怪异的孩子,并且,破灭父母对于基因血脉流传的期望,经常性地会对父母造成巨大的负面的冲击,这是不得不让人承认的。但是,谁在承担那性少数群体的压抑的自我呢?谁在承担那性少数群体的压抑的爱情呢?哪些爱孩子的父母们,如果他们的孩子,不敢拉着自己爱的人手出现在他们面前,难道,他们不应当为孩子的忧虑与压抑感到难过吗?

父母不是孩子的主人,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不是父母的工具,不是父母的身体的延伸。父母之所以是孩子的父母,是因为他们以父母的爱在对待孩子。维系父母与孩子关系的,是浓厚的关切,是尽心地培育。如果没有这些,人们怎么能够好意思声称,他们是那孩子的父母呢?而如果父母关切孩子,他们又怎么能忍心让孩子不去做他们自己呢?

虽然如此,父母的痛苦仍然是真实无疑的。但是,成为一个造成痛苦的过程中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是造成这个痛苦的原因。传递失败的战役的信使,并不对战役的失败承担责任。孩子的基因来自于父母,孩子是父母培育的,如果孩子被发现是性少数,难道那责任不仍在父母身上吗?

更何况,身为性少数并不是身为失败的孩子。父母的痛苦,来源于人们的无知与偏见。孩子的隐瞒,固然让父母不再痛苦了,但这难道不是对于父母的偏见忽视吗?这难道不是悄然助长了这世界上的偏见吗?这难道不是对于自己的压抑吗?有两种痛苦,一种痛苦会加剧偏见,使得痛苦流传下去,并越来越多,另外一种痛苦则减少偏见,使得世界上同类型的痛苦减少,我们应该选择哪一种呢?答案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


说到底,你们还是觉得自己不是不正常的人。你们难道不觉得只有异性恋才是自然的恋爱吗?

那些还在问这种问题的人,基本可以理解为还是对于性少数群体一无所知的人,精力充沛的朋友,可以对他们进行反驳。

什么是自然的恋爱呢?为什么要自然地恋爱呢?自然的恋爱等于好的恋爱吗?这些直接的反问能够摧毁大多数这样的攻击。男性与女性性交,和男性与男性性交、女性与女性性交,差别在哪里呢?接触的性器官不一样,但是这意味着什么呢?我实在看不出来。(遇到过这种攻击的朋友,我非常希望了解那些持有这种观点的人的更深的观点是怎样的。)


OK,就算你们性少数没有那么不正常,我看到你们感觉很不舒服,你们能不要在网络和生活中招摇过市了吗?

这是一种极其常见的对于性少数群体的攻击,这是看起来是容易反驳的,但是,一般的反驳是效力较弱的。这样一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因此,对于这样一个问题的讨论,我会以比较大的篇幅说明这个问题。

一个人如果有公共场合的露阴癖,经常是会令人感到反感的。因而人们自然会对这样的人说,“请你不要做,因为这样做令人不适。”这样的话语,直觉上来看,是合理并且可以令人接受的。而,当人们对于性少数群体说出这样的话的时候,和他们对于那些在公共场合袒露生殖器的人这样做的时候,有什么不同吗?如果没有不同,人们对于同性恋的这样的反驳,就是没有问题的。

为了回应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要仔细地考察我们的直觉,它是否有着更加基础性的根基。在公共场合袒露生殖器,和在公共场合进行性少数的自我表达,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一个可能的回应是,前者是怪异的,而后者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这样认为,对于许多的非性少数的人而言,性少数也是怪异的。因而,这样的反驳是无力的。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补充说,袒露生殖器是客观上怪异的,而关于性少数群体的呈现则是客观上正常的。这似乎是一个好的解决问题的路径。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有力地说明前者是客观怪异而后者是客观正常的呢?

在进一步地讨论前,有需要做一个说明。我们首先,可以做出一个规范性问题和事实性问题的区分。所谓规范性的,指的是涉及到价值评价的问题。譬如某人是一个好人,有道德的人等。所谓事实性的,指的是只涉及到事实评价的问题,譬如某人身高多少,学历如何,做了什么事情。在区分了规范性问题和事实性问题后,我们又进一步可以区分,在规范性讨论中的客观性和非客观性问题。所谓客观的规范性,指的是,一些规范是外于个体的精神状态而自身独立地存在的。设若我们承认一个客观的规范性的立场,如一个人无缘无故杀害了一个无辜的小孩子,那么,无论这个杀人者是在哪里,他都做了一件错误的事情。而所谓非客观的规范性,指的是,规范性是依附于其他的东西的,譬如社会的共识,如果承认这样一个观点,那么一个人无缘无故杀害一个无辜的小孩子,在某些可能的社会中,可以并不算是做了一件错误的事情。因为可能存在着,一个并不把无缘无故杀人,作为是道德上错误的事情的社会。

道德哲学是复杂的,为了避免这本手册不必要的复杂,我并不在此进行更加精密的区分。

人们在道德哲学上前置的立场,决定了他们如何去回应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持有一规范具备客观性的立场,那么,我们就有了通过论证袒露生殖器是客观不正常而讨论性少数则是客观正常的可能。但是,我们仍然有着进一步的问题,我们的理由到底是什么呢?一般而言,对于这种问题,我们采用的是直觉性的理由。我们经常会这样认为:“我的天呀,一个人居然认为在公众场合袒露生殖器是正常的,怎么可能呢?”。但是,这样的理由同样是可以被我们的对立方所采用的。如果我们要从客观的规范性的立场来做辩护,那么,我们必须从其他的路径来提供理由。

一种可能的方式是援引一些比较典型的接受规范的客观性的立场,比如功利主义。如果一个人持枪杀人,那么,我们有看起来比较显然的理由来说他是做了客观上错误的事情。一个人持枪杀人对于社会造成了更多的痛苦,而没有带来更多的快乐,所以,持枪杀人是客观错误的。可是,问题在于,如果我们运用功利主义,我们确实可以论证,允许袒露生殖器带来的不快多于它带来的快乐,所以袒露生殖器是不对的。但是,在中国,大多数人仍然对于性少数群体是持有反感的态度的。这样来看,禁止性少数群体的自我表达反而能够避免许多不快的产生。因此,与我们持有对立立场的人的态度反而是没有问题的。因此,这样的路径仍然是失败的。那么,如何回应这样的失败呢?

显然,单纯用快乐的多少来评价一个决定是否合理的话,那么,将会有许多荒谬的结果。譬如,残害一个无辜的人而让众人欢乐也因而可以是得到辩护的。一些其他的观点必须被引入,以避免这样的一个问题。那么,经常被引用而用以避免这一问题的路径是一种“长期策略”,即,一些举措,短期来看,能带来更多的快乐,但是,长期来看,它们会造成更多的痛苦,这些举措是不恰当的。我们社会中的许多道德常识,就是这种长期来看可以带来更多快乐的东西。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根据这种“长期策略”,来回应与我们对立的人的质疑。即,允许袒露生殖器,不管长期还是短期,都是带来的不快多于快乐,而允许性少数的自我表达,长期来看,则是会带来更多的快乐。

但是,这样的回应仍然会有问题,因为,也许,对于异性恋而言,他们就总是会对于性少数的自我表达而感到不快,而不会因为观念的改变而有所改变。他们的反感或许是生理性的,就像一些男同性恋自称会对于女性的生殖器感到眩晕一样,也许那些异性恋的男性在意识到自己面前站着一个男同性恋时也会感到眩晕。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回应那些反感性少数群体的人呢?难道性少数不可避免地与露阴癖无异了吗?

单纯从引人反感这一点来看,性少数的自我表达和露阴癖的自我表达在一些特定的时刻是完全没有什么两样的。很有可能,在一些对于性少数群体反感的人面前,那些正在说自己是男同性恋的性少数群体和那些露阴癖的人在令人讨厌的程度上是一样的。

但是,我们似乎都有这样的直觉,即,即便遭受反感,性少数群体提及人们应当以平等的态度对于性少数群体仍然是合理的。而,当一个人不顾他人的感受袒露自己的下体的时候,这样一个人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了。如何可以解释这样的直觉的不同呢?

我们是否可以用一个因素能否受到自己控制来评判一个态度是否合理呢?譬如有些人不喜欢他觉得丑陋的人,当他看到那些长相奇异的人出现在面前的时候,他难道可以对那个人说:“阿,请你不要出现在我的面前,我觉得你太丑了吗?”,显然,这是不合理的,这其中的一个可能的解释是,长相并不是一个人所能够自主决定的。而人们并不能够因为一个人的不受他自己控制的长相就要求他不能在路上行走。可是,若是一个人有狐臭,这样的一个要求似乎又并没有那么不合理了。显然,一个东西能不能受到控制,并不决定一个反感态度的合理性。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是否伤害他人理解为这种态度合理性的决定因素呢?可是,这仍然会有进一步的问题,因为,人们可以说:“对不起,你丑到我了。”显然,外貌的呈现本身也可以构成一种伤害。那么,到底是什么东西更加深层次地决定了人们的对于他人的特质以及某些行为的态度的合理性呢?我个人认为,并没有一个单独的因素决定了人们对于一个态度合理性的评判,而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譬如一个活动能不能受到控制、一个活动对于他人的负面影响有多大,一个活动总体上在社会中起到什么效果。

如果我们试图从一种积极主动的路径来论证性少数是正常的,是区别于露阴癖的,那么这是存在比较大的难度的。我们也许不得不采用比较复杂的理论,譬如关于尊重、人权、平等的理论。而这将会使得问题越发复杂而难以迅速地结束。而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双方的论辩负担是一样沉重的,因此,我们或许可以采用一种防御性的辩护策略。这种策略看起来是便利而有效的。也就是说,反问,就算你看到我们在陈述自己的身份的时候感到不舒服,但是那又怎么样呢?难道我们在做错误的事情吗?你的这种质疑让我们感到不舒服。这与你说的我们让你感到不舒服是一样的。如果你觉得我们的活动是错误的而且有问题的,请给出你的理由,而你的个人的体验,显然不是好的理由,因为我们的个人体验和你的个人体验具有平等的效力。我相信,我们的对立方,是给不出什么好的理由的。

但是,这样的一个策略,仍然不能够令人满意,因为,那些露阴癖的人,也可也这样质询那些反感他们的人。而这与我们的愿望是不一致的。至少,在我看来,对于性少数群体的平等的尊重,是理性的自然的结果。我们所采用的策略,不应当同样可以被露阴癖者所使用。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尝试从理性与人的天性这种角度切入呢?也就是说,我们应当尊重每一个个体的自主的诉求,不因为诉求本身而反对它们,而只能因为诉求的实践过程中的影响而反对它们。这看起来是可行的。譬如,露阴癖的诉求本身没有问题,但是,露阴癖的人如果对于那些对露阴不感兴趣的人这样去做,那就是存在问题的。同样,同性恋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同性恋去骚扰异性恋的同性,就是有问题的。而人们不能对于同性恋本身的这样一种倾向和诉求而产生反感。因为对于诉求的反感是不理性的,是缺乏理由的。如果每个人把他人的自己所不喜欢的诉求的存在本身都视为一种对于自己的伤害,进而反过来通过言语伤害他们,那么,对于这种伤害的批判因而也就是合理的了。这样,问题就暂时得到了解决。

但是,这样的回应仍然有问题,那些不喜欢性少数的人,如果他们同样存在着要消除性少数群体的诉求,性少数群体是否应当尊重他们的诉求,而不予以抨击呢?

我认为可以做出这样的一种区分,即基于天性的诉求,以及基于理由的诉求。如果有的人天生就想要消除世界上的性少数,那么就让他这样去想吧,这好像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有的人,他的诉求不是建立在天性之上的,而是建立在天性之外的理由之上的,我们就可以对于他的理由进行批评。我相信,他的理由,大概率是有缺陷的。譬如,有的人不喜欢同性恋,不是因为他天然就不喜欢,而是因为他认为同性恋会导致人类灭绝,而人类灭绝是不好的,我们就可以对于他的这样一个理由进行批判。这样来看,问题就比较好地得到了解决。

此刻,让我们再次来检验我们的观点,考察我们是否有效而恰当的回应了我们的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让我们的对手极为顽固,而不是容易被击倒,这样,我们的回应才是可以广泛地推行的,而不是容易遇到挫折的。因此,我们假设,确实存在着一些人天然就对于同性恋的存在感到不适,并且这样的人很多。对于这样的人而言,同性恋和露阴癖一样令人感到反感。于是,这些人像对露阴癖说:“你这样令我们感到极为不适,请离我们远一点”,也对同性恋说这样的话。

随后,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人反感同性恋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值得同情的,因为他们天性如此敏感,以至于对他们周围的许多人的存在都会感到不适。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他的对于同性恋的言论,从规范意义上而言,是合理的呢?好像,基于对于人性的尊重,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合理的。但是,设若,一个人天性对于女性感到反感,他也可以说出类似的话吗?更进一步地,他对于所谓不好看的人感到反感,他可以说出类似的话吗?似乎就是有争议的。因为人们的天性虽然是相近的,但是也是富于变化的。并不是每一种天性都可以得到无需批判的包容。就像恋童癖天然对小孩子产生性欲一样,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被允许用言语来性挑逗小孩子。

如果我们假定公共场合的露阴癖是不恰当的行动,而公共场合的同性恋的自我表达是中性的行动,那么问题就可以轻易的得到解决。这样,露阴癖就明确地和当众杀人这种负面的事情归于一类,而同性恋的自我表达就明确地和小孩子在沙地玩耍这种中性的事情一样归于一类。但是,到底是什么东西更加深层次地决定了露阴癖是负面的,而同性恋的自我表达则是中性的呢?似乎,我们可以从一个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理解这样一个问题。露阴癖之所以不恰当,是因为它遭受许多人反感。同性恋之所以恰当,是因为它基本上不会遭受人反感。

但是,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就陷入一个循环论证当中了。为了使我们的回应坚强,我们要使得我们的对手坚强。因此,我们应当假设,我们就是处在一个同性恋很受到反感的社会中。因此,我们不能这样回应。

这样的话,我们似乎只能采用这样的一种立场:同性恋是自我感受正常的。那么,同性恋期待一个把他们视为正常人的社会,这样,他们就实现了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的兼容。在一个认为同性恋不正常的社会中,或者说,对于那些认为同性恋不正常的人,我们应当帮助扭转他们的观点。如果他们天性如此,我们应当尝试改变他们的这种天性(这大概是最为困难的境况,不过,我相信,天性如此的人是少的)。如果他们是处于无知,那么我们应当帮助他们有知(大多数人是处于无知,而他们没有好的理由辩护自己的观点)。如果他们辱骂人,我们可以援引一般的社会礼仪进行批评。如果他们只是表达反感,我们可以让他说明反感的理由,如果是基于天性,我们就对他抱以同情,如果他是出于无知,我们就与他论辩。这大概是我们在现有理论中可以做得到的事情。可见,同性恋的正常化,不是天上降下来的神秘知识,而是每一个身位这种身份和对于这种身份感到同情的人所一起努力的结果。

我相信,那些理性的人,更多的是会接纳同性恋,而不是拒斥同性恋,因为,同性恋只是少有,而没有主动、显著地伤害人的迹象。这是一个经验的论断:纵然我刚刚理论上假设了大多数人天性不喜欢同性恋,但是,实际上,这样的人是很少的。

你们这些gay肛交不会觉得恶心吗?

这样的攻击是粗俗的,但是,却有着强大的效果:它可以让人对于男同性恋等产生反感。并且,它还有着一个根源深厚的理论依靠。即一般意义的自然法理论。肛门,从生理学意义上,经常是用来排便的,而并看不到其中有天然的性交的功能。直白地说,它的结构使得通过肛门性交是更加容易疼痛的,更加容易损伤的,并且,是更加容易产生感官上的困扰的。对于依据自然法的攻击的反驳是容易的,即,可以直接反问,即便如此,又怎么样呢?但是,对于这种试图通过对于肛交的感官上的困扰的描绘来使得男同性恋处在尴尬地位的攻击,并不能如此轻易地得到回应。也许,最好的回应,就是对此不予理睬。这样的攻击,就像随便找个人问,你爸妈上次做爱是什么时候,性生活和谐吗?是令人感到怪异而且不适的。这样的疑问之所以令人感到不适,是因为,他在通过发问的方式,暴露一个人的私人生活,而私人生活,之所以被称作是私人的,就是因为,它不愿意被暴露。因此,实际上,对于这样一种攻击的回应的一个恰当的方式,大概可以说,“并不恶心,并且很快乐。”我们没有必要羞涩,没有必要自卑,因为,事实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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